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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亟待加强

周利党  祁 政


 
 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,以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,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,规劝疏导,促使纠纷各方面当事人互谅互让,平等协商,自愿达成协议,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。它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“和为贵”、“息讼”等追求和谐的民族社会心理和历史文化传统,具有遍布基层、深入群众、便捷、灵活、不收费等多种特点和优势,因而广为基层群众所接受。长期的实践证明,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,就可以消除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,防止矛盾纠纷激化,有效预防、减少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、民转刑案件、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,减轻政法部门的工作压力,让党委政府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。
  一、 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态势良好
  经过多年的巩固和发展,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以下良好态势:
  (一)组织网络形成体系。在纵向上,由市、区县(市)司法局指导、乡镇(街道)司法所直接管理人民调解工作,近三年来巩固和完善了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人民调解委员会、调解小组、十联户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;在横向上,把人民调解组织向私营企业、集贸市场、社区、专业组织和暂住人口聚居区延伸,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司法所为枢纽,以乡镇(街道)调委会为骨干,以村(居)调委会为基础,其他专业组织调委会为补充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。目前,全市232个司法所349名司法助理员共建各级调解组织4995个,其中乡镇(街道)人民调解委员会230个,村(居)人民调解委员会4438个,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327个,有人民调解员15892名。
  (二)职能作用充分发挥。一是充分发挥了调处民间纠纷的职能作用,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。近年来,全市人民调解组织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,坚持“调防结合,以防为主”的方针,及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。特别是我市境内的长常高速、常张高速、临岗高等级公路、1848线扩宽等重点工程相继动工,涉及2000多个村,人民调解员走在前头,排查纠纷,依法调处,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,保证了重点工程的顺利进展。据统计,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万多起,仅2005年至今年5月,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3435起,调处率达100%,调处成功率达97%。二是充分发挥了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职能作用,减少了民转刑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。全市人民调解组织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,定期开展纠纷大排查、细调处和专项治理活动,全力防止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。据统计,仅2005年至今年5月,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116起、民转刑案件233起、群体性械斗252起、群体性上访457起,无因调处不力引起的纠纷激化。三是充分发挥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,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。全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活动,运用具体案例,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,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引导广大群众学法、用法、知法、守法、护法,自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,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。
  (三)工作制度逐步健全。全市各级调委会逐步健全了学习、例会、排查、登记、回访、培训、重大纠纷讨论等工作制度。统一制作了人民调解标识和印章,印发了人民调解格式文书(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、调解调查笔录、调解笔录、调解登记表、调解协议书、回访记录以及卷宗等),制定了调解操作规范,明确了工作范围、工作流程和程序,使全市各级调委会做到“六统一”(即调委会标识、印章、台帐、调解室、程序、文书统一)。
  二、当前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
据调查,目前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,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:
  (一)组织领导没有到位。中央领导多次强调,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,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,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好。但是,目前我市确有相当一部分领导片面地追求打击力度,追求增加警力,长期忽视了一项花钱少、见效快、人民群众又能接受的、我们认为是治本的、又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理念的工作--—人民调解。
  (二)调解人员没有配齐。按规定,作为“一线指挥部”的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,司法助理员担任乡镇(街道)调委会主任。但是,目前,全市除石门县外,其它区县(市)每个司法所都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,而鼎城区33个乡镇只有7名司法助理员,缺26人;桃源县在岗司法助理员只有26人,缺14人。村(居)调委会只有村(居)支部书记、村(居)主任和妇女主任3人,绝大多数由村(居)主任或村(居)支部书记兼任调解主任,没有设立专职调解主任。人员不齐,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,往往导致激化,严重影了社会和谐稳定。
  (三)工作经费没有保障。目前,中央、省级财政下拨的司法所建设专项资金已按计划逐年到位(即中央拿钱建房子,省里拿钱配车子)。但是,市级和大部分县市(区)、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配套资金还没有落实,80%的司法所没有建立调解庭、没有解决通信和交通工具。全市司法助理员年人均财政拨款(含工资、办公经费等所有经费)不足1万元。除桃源县外,其他区县(市)、乡镇(街道)都没有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、村(居)调解主任补贴经费、业务培训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县、乡镇财政预算,85%的村(居)也没有建立调解室、没有解决通信和交通工具,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。
  (四)有关待遇没有落实。按照省委组织部等6家联合印发的文件规定,凡参加工作8年以上,连续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满3年,政治业务素质较强,工作业绩显著的司法助理员,可由县(市、区)组织部门和县(市、区)司法局共同考察,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党委批准,明确为副科级干部。但是,很多符合条件的司法助理员因职数有限,职级待遇难以落实。村(居)调解主任的误工补贴等经济待遇因村(居)经费有限数额很小(一般每月只有18元),且难以落实,严重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。
  (五)队伍素质没有提高。由于各级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注入的经费严重不足,有的根本就未将该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计划,致使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名存实亡。按规定,人民调解员每年要接受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。但市、县两级业务培训基本无力进行,人民调解队伍素质难以提高。
  三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
 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,根据中办、国办转发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》,就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:
  (一)配齐调解人员。建议市委、市政府出台政策和措施,按每个司法所不少3人的标准配齐司法助理员,充实司法所和乡镇调委会的力量。配齐村(居)专职调解主任,充实村(居)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。
  (二)健全培训机构。要按照市培训乡镇、县培训村组人民调解员的格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。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培训档案,切实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水平。
  (三)强化经费保障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配套资金要落实,乡镇司法所要设立调解庭。司法助理员人头经费,按年人均不低于3.5万元的最低政法经费保障标准,纳入各级财政预算,给予保障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、村(居)调解主任误工补贴、业务培训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,按市、县、乡人均0.05元、0.2元、0.5元的标准,列入同级财政预算,同时还要认真落实村(居)调解室和通信、交通工具等,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有保障。
  (四)落实有关待遇。按照省委组织部等六家文件的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司法助理员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,切实解决好司法助理员的职级待遇。落实村(居)调解主任的误工补贴,适当提高补贴标准,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,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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